申請學雜費減免
一、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類別(詳如附表一)者,須於113年9月6日下午5點前至學雜費減免系統(網址http://osas.npust.edu.tw/alltop/)申請填寫及列印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912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學務處課指組李齡櫻小姐收,並於信封寄件人處註明學雜費減免申請、學生姓名及學號,以郵戳為憑!)信件寄出後五日工作天(不含寄出當日),請自行進入學雜費減免系統查看資料是否已變更為初審通過,若已變更則可至第一銀行第e學雜費入口網下載繳費單進行繳費或就學貸款。
二、依規定應先申辦減免後,再持減免後之繳費單(減免成功之繳費單右上角會註明減免類別及減免標準)進行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一)如欲同時申辦「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應以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後辦理就學貸款為原則,並請注意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之申辦時程及相關事宜,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就學貸款申辦時程113年9月6日截止 】
(二)學雜費減免申辦前若已申辦就學貸款,須持減免後之繳費單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及臺灣銀行更正就學貸款金額。
(三)學雜費減免申辦前若已繳納全額學雜費者,則約於期末考前一個月左右進行退費。
三、申請學校宿舍並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務必於113年8月27日下午5點前辦妥學雜費減免,方可依規定入住。
四、資料不齊或逾期未完成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
五、各類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類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如違背相關規定以致自身權益受損,則須自行負責。
六、學雜費減免系統操作流程詳如附表二。
七、學雜費減免專區網址 https://osa.npust.edu.tw/qa/qa1/exempt1/
學校網頁路徑:學校首頁→行政單位→學生事務處→單位介紹→課外活動指導組→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
八、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相關疑問,可參閱上述學雜費減免專區及Q&A網頁資訊,或電洽
(08) 7740458
【附表一 各類減免學雜費一覽表】
申請類別 | 減免標準 | 須檢附證件資料 | |
1 | 低收入戶學生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減免學雜費全部。 | 1.減免申請表正本: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並列印。 2.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臺北市為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卡;其他縣市則須附區、鄉、鎮、市公所以上機關證明文件(未登載學生姓名無效)。 3.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 中低收入戶學生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 | |
3 | 原住民族籍學生 每學期皆須辦理 | 依教育部規定之數額 減免。 ※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減免,依實際徵收之學分費*0.7。 | 1.減免申請表正本: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並列印。 2.學生本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須註記有原住民族籍身分,恕不接受舊式戶口名簿。 3.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4 | 現役軍人子女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予減免。 | 1.減免申請表正本: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並列印。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恕不接受舊式戶口名簿。 若學生、父、母三人為不同戶籍者,請申請三份不同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5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在職碩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繼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與學生應具收養關係始為法侓上之父(母)子(女)。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極重度、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部。 ‧中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 1.減免申請表正本: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並列印。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恕不接受舊式戶口名簿。 若學生、父、母、配偶(已婚)四人為不同戶籍者,請申請四份不同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經上傳教育部平台查核家庭年所得結果為合格者(總額未超過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不合格者需繳回減免補助。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為其與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成年: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相關切結書請至【學務處網站→文件下載→課外活動指導組】下載 |
6 | 身心障礙學生 *持情緒障礙、身體病弱學生之鑑輔會證明已逾適用教育階段,需透過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鑑輔會重新核發之證明,才可辦理減免。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極重度、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部。 ‧中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學生本人持鑑定證 明: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 |
7 |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孫子女 每學期皆須辦理 | 減免學雜費 60%。 | 1.減免申請表正本: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並列印。 2.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證明文件正本:須區、鄉、鎮、市公所以上機關證明文件(未登載學生姓名無效)。可驗正本附影本。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恕不接受舊式戶口名簿。 若學生、父、母、祖父母為不同戶籍者,請申請不同份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8 | 軍公教遺族 (給卹期內) *事業遺族及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申請。 每學期皆須辦理 | ‧半公費(因病或意 外):減免學雜費二分 之一。 ‧全公費(因公):減免學雜費全部。 ※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予減免。 | 2.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未登載學生姓名無效。可驗正本附影本。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恕不接受舊式戶口名簿。 若學生、父、母三人為不同戶籍者,請申請三份不同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一次申辦須繳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次學期起,同此類仍需於申辦期間至系統登錄資料並印出申請表(仍須登錄、送件才可減免),無需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但若期間休學,復學申請時視同第一次申辦,仍須附繳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9 | 軍公教遺族 (給卹期滿) *事業遺族及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申請。 每學期皆須辦理 | 依教育部規定之數額 減免。 ※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予減免。 |
註︰本表未盡之處,請依各減免辦法(要點)規定辦理。